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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标准(试行)
2008年07月16日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按30/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级别和足部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㈠ 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㈡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㈢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

    ㈠财务管理制度

㈡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

㈢岗位职责

    ㈣档案管理制度

    ㈤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㈥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

    ㈦安全、保卫制度

    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㈨其它

 

   五、鉴定资料

㈠国家职业标准

㈡考核大纲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七、场地

㈠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㈡理论鉴定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考场内配置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㈢实操鉴定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内配置10保健按摩床、枕头、枕巾、床单、按摩介质、按摩巾、按摩服等10套,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八、设备的配置要求。

 

 

 

 

 

 

 

 

保健按摩技能鉴定所考场设备配置要求

(试行)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鉴定项目

鉴 定 内 容

配置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全 身 保 健 按 摩

按摩床

自定

10

 

按摩椅

自定

10

 

床单

自定

10

 

枕头

自定

10

 

枕巾

自定

10

 

大毛巾

自定

 

10

 

 

足 底 保 健 按 摩

足底按摩椅

自定

10

 

泡脚盆

自定

10

 

按摩膏

自定

10

 

毛巾

自定

20

 

注: 初级保健按摩师的鉴定内容是:全身保健按摩

     初级足底按摩师的鉴定内容是:足底保健按摩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鉴定项目

   

配置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全 身 保 健 按 摩

按摩床

自定

10

 

按摩椅

自定

10

 

床单

自定

10

 

枕头

自定

10

 

枕巾

自定

10

 

大毛巾

自定

 

10

 

 

其他类型保健按摩

 

 

 

足 底 保 健 按 摩

足底按摩椅

自定

10

 

泡脚盆

自定

10

 

按摩膏

自定

10

 

毛巾

自定

20

 

不 适 症 保 健 按 摩

配置与全身保健按摩一样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鉴定项目

   

配置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全 身 保 健 按 摩

按摩床

自定

10

 

按摩椅

自定

10

 

床单

自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