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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各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确定我省(含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医院被确定为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一)综合性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二)专科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精神病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

    (三)假肢安装康复诊断医院: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

    二、各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应成立专门鉴定诊断小组;由三至五名秉公办事、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诊断小组设在医务(教)处(科)或卫防科。

    三、职工需要进行鉴定诊断时,应按要求先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除专科(如精神病、眼科)到相应的专科诊断医院外,一般到综合性诊断医院医务处(卫防科)进行伤病鉴定诊断。

    四、鉴定诊断小组在进行技术诊断时,应集体审议,遇有疑难问题应由医务(教)处(科)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做出诊断意见;然后应由两名以上诊断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卫防科的鉴定诊断专用章或医务(教)处(科)诊断公章。

    五、各诊断医院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诊断及各专项检查、会诊的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职工伤病鉴定诊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诊断医院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卫生厅医政处,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广东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抄送: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第一军医大学,中山大学

承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8339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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