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培就〔2006〕10号
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终止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第58条、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从2006年5月20日起终止办学。请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妥善做好遗留问题。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印章于2006年5月20日前送交我厅培训就业处封存销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六年五月八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港技工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