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最新政策法规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8-05-15
【实施日期】 2008-5-15
【发 文 号】 粤劳社电〔2008〕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在我省各地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

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按照紧急通知规定执行,确保因地震受伤和救灾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厅报告。

 

联系人:李宝元,联系电话:020-8326299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八年五月十五

  

 

 

人社部明电〔2008〕5号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

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地震救灾其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非,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五、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受灾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