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民办技工学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18号),为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决定对省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从参选的民办技工学校中选取5所学校参加分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公开透明。实行民办技工学校准入机制,面向全社会民办技工学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到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明确职责。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成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三)促进发展。资金分配遵循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技校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发展壮大。
二、评审方式
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分初选和专家投票评审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选阶段。各学校根据申报条件报名、上交申报材料后,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技工教育督导员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选,将符合申报条件的20所民办学校列入参选范围。第二阶段为专家投票评审阶段。入围学校就确定的评审要点具体介绍实施方案,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技工教育督导员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以“评分制”和“投票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确定最终评审意见。经审定确认后,现场公布参评单位得分情况,并宣布得分最高五个单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
三、民办技校申报条件
(一)学校办学方向正确,思想端正,管理规范,近三年来无违规违纪办学及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
(二)具有省一类以上办学层次或办学规模1000人以上的民办技工学校;
(三)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较好,个别专业具有品牌优势;
(四)产权清晰,证照齐全,近3年无经济纠纷;
(五)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或近3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到95%以上的,可优先考虑;
(六)办学质量佳,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四、评审要点
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要点的设置,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办技校形成新的发展思路为主要目标,体现坚持科学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可操作性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要件(学校建设)具备程度;
(二)对民办技校发展的带动能力;
(三)扩大教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的潜力;
(四)学校科学发展的思路;
(五)促进就业和承担农民工培训的措施;
(六)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及现场演讲答辩情况。
五、评审程序
(一)参评单位应对照申报条件、评审要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于10月6日前提交广东省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506室)。
(二)专家投票评审会议正式会议前将召开预备会,抽签确定参评单位出场顺序及评分专家名单。
(三)专家投票评审会主要议程按抽签顺序依次进行。每参评单位15分钟,分录像演示、公开演讲、现场答辩三段,其中,录像演示(5分钟)、公开演讲(5分钟)和现场答辩(5分钟)。在以上环节结束后,各参评单位按抽签顺序作总结性陈述,时间3分钟。
(四)公示。参评单位得分情况,并宣布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专家投票评选现场公布得分最高的五所学校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没有收到有效投诉后,资金补助对象即确认。
(五)专家投票评审预备会及专家投票评审会开会时间另行通知。
六、资金使用范围
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技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以及信息化管理,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可用于学校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民办技校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用于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师资培训,最高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七、管理与监督
(一)获得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学校应遵照执行《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7〕179号),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二)获得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供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如发现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将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三)政府资助的资金归民办技校使用,在民办技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必须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再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八、请通过初选入围的参评单位于专家投票评审会前提交日报半版版面的宣传资料,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组织,在专家投票评审会前在《南方日报》刊登。
九、本次民办技工教育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