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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近年工伤康复工作成果
2008年07月18日

一、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和工伤康复技术标准日益完善

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范围、支出结构、使用程序、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等,规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项目中“医疗康复费占90%”、“职业康复费占10%”,进一步明确了工伤康复经费管理规则。

2006年,省劳动保障厅制订了《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对工伤康复的工作范围、目标与内容、监督与管理、各部门职责、工伤康复对象和待遇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建立了工伤康复业务的基本流程。

2006-2007年,广东省重点进行了工伤康复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从工伤康复机构准入、诊疗和服务项目等技术方面入手,成立了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并经充分论证后陆续出台了《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项目》、《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试行范本)》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工伤康复服务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008年,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经过省物价局审核的《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该支付标准将医疗康复、职业社会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共计三大类、九小类、376项服务项目)纳入工伤康复范围内,明确了每一个服务项目的支付额度、项目内涵等有关内容,为工伤康复费用支付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工伤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初显成效

截至目前,经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审,除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以外,广东省珠三角9市已有17家医疗机构通过评审。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作为省级工伤康复专科机构,面向全省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以及假肢、矫形器装配等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面向所属统筹地区工伤职工提供核定范围内的工伤康复服务,初步形成了以省级康复机构为核心、地市康复机构为基础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

我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普遍呈现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科室规模较大。各医疗机构平均康复病床床位数为40张,平均康复治疗业务用房面积为700m2,达到准入标准规定的30张床位和500m2的要求。二是康复医学技术队伍素质较高。基本建立了以康复医生、护士和治疗师为团队的康复技术队伍,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13%,康复治疗师平均人数为11人;此外,12家医院聘请了康复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间部分矫形器的制作和装配需要。三是康复治疗业务开展较全面。有8家医疗机构开展了准入标准规定范围内的10类治疗项目,即理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针灸、推拿、娱疗、音疗,其余医疗机构各类治疗项目开展率保持在50%以上。

近年来,广东省享受工伤康复服务的工伤职工约5000人次,其中绝大部分工伤职工提高或恢复了功能,康复后再就业率达75%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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