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10月31日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由原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经委、省外经贸委、省贸易委、省建委等六个单位的代表兼职组成。2001年10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为指导和协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原厅劳动工资处不再承担上述工作,不再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