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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
发布日期:2008-06-2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仲裁时效、缩短仲裁审理期限、实行部分案件仲裁终局和取消仲裁收费等新规定的实施,降低了仲裁“门槛”,为劳动者申请仲裁大开方便之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但仲裁员数量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解决现阶段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惠州市以新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
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筑好劳资纠纷预防的第一道防线。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内部调解组织,依托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机制,依靠乡镇劳动管理所(站)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二是加强引导劳资纠纷通过仲裁和起诉依法解决,筑好劳资纠纷处理的第二道防线。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推动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依法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将仲裁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运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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