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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举办劳动仲裁系统贯彻《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培训班
发布日期: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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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7月16至18日,为使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领导和仲裁员准确理解《指导意见》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广州举办全省劳动仲裁系统贯彻《指导意见》培训班。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仲裁办主任及业务骨干约200人参加了培训。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朱德良主任在会上介绍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等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朱德良主任指出《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是解放思想学习活动的重要研究成果,破解了当前因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不衔接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强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确立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严格执行新法规定,继续坚持“四快”处理劳动争议,改革办案方式,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做好与法院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确保新法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稿件来源:省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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