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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 扎实推进 努力开创我省就业工作新局面
发布日期: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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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应武副厅长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就业促进法》三期培训班上,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解读,做了题为“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 扎实推进 努力开创我省就业工作新局面”的报告。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于830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1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亿万劳动者的一大幸事和福音。《就业促进法》是和谐之法、民生之法,必将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08,我们举办全省视频讲座,邀请专家对《就业促进法》进行专题解读辅导。在举国上下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新高潮的重要时刻,我们举办全省系统学习班,主要目的是动员和号召全省劳动就业系统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紧密结合起来,振奋精神,牢记使命,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我省就业工作新局面。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立法背景

(一)政治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上届政府,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就业是劳动者生存的基础和实现社会价值的基本条件,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在20029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首次提出了“就业是民生之本”的重要论断。随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构建了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框架体系。

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和本届政府,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做好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权,既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以人为本的最好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把就业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黄菊副总理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要抓好“四个结合”,即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建立长效就业机制紧密结合、促进就业与职业教育紧密结合、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紧密结合。华建敏国务委员主管就业工作后,进一步强调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就业问题是民生问题之首,就业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本,促进就业是党和政府安国兴邦之策。同时提出新时期我国就业工作要“完成三个转变”:即努力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此外,国务院领导还作出了把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加快就业立法工作步伐等重大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就业问题的高度重视,为我国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就业制度,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形成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就业立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政策背景

    政策是立法基础和法律主要内容。就业问题的阶段性、地域性和行业性特征,决定就业工作应当利用相对灵活的政策手段。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全局性特征,又决定就业工作必须纳入刚性的法制化轨道。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三年国企改革转制时期,1998年前后,全国产生2800多万下岗职工,为支持国企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原则,要求各地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基本生活,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第二阶段,2002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将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保生活”为主转到以“促就业”为主的轨道上,并提出要坚持实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明确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随后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5号)提出了一整套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框架。第三阶段,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对前期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积极就业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的形成,为《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创造了条件。

(三)实践背景

      回首我们这些年促进就业的工作实践,不能不承认,更多的措施来源于政府的政策。这些政策,出台过程相当艰难,实施过程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或多或少影响促进就业的成效。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法律依据的缺失。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一,立法是我国所面临严峻就业形势的需要。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个,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二是劳动力结构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各类技能人才供不应求。三是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三碰头”导致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初次就业人数持续处于高峰状态,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决,目前乃至较长时期我国仍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

第二,立法是就业工作进入新阶段的需要。我国的积极就业政策,最初是为解决国企改革、改制、改组的过程中产生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中而出台的,后来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目标的调整,积极就业政策的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等群体,相关的扶持政策也逐步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延续积极就业政策的期限,扩展积极就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将原着重解决突出问题转入解决长期性问题,将原着重解决部分群体的就业问题转入解决所有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让所有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积极就业政策的帮助。这要求我们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

第三,立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已经载入《宪法》。作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就是要“授之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使政府机关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因此,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加强促进就业立法势在必行。

二、准确把握《就业促进法》的实质和内涵,充分认识其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充分彰显了党的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实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再一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宗旨意识,再一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施政理念,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责任。法律从总则、政策支持和监督检查三个层面,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等等。法律从扩大就业、调控失业、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健全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职能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与其说使劳动者就业有法可依,不如说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二是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法律专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些法律规定,凸现党和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是强化就业援助。法律专设“就业援助”一章,明确规定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特别强调要确保城市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积极就业政策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特别是2003年以来,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治理失业,特别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下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取得巨大的成绩。广东的实践充分证明,积极就业政策是民生之策、和谐之策。我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五年,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就业率最高、失业率最低的时期。2003年以来,全省共有87.5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得到扶持实现再就业;城乡就业人数年均增加279万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业人数增长最多的时期;城镇登记失业率由2003年的3.1%下降到目前的2.6%,处于全国各省区的最低水平。但目前我省就业工作也面临结构性失业矛盾加剧、城乡困难群众就业难、就业领域的涉外性风险因素增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积极就业政策的扶持和推动。《就业促进法》将近几年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保留了现行积极就业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说,积极就业政策是《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基础和灵魂。《就业促进法》将直接惠及劳动者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公益性岗位开发、社保补贴、免费培训等法制化,保障了积极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长效运行,为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就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管理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跨越发展。但也存在体制不统一、机制不灵活、编制欠保障、经费筹措难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省就业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赐予了尚方宝剑,但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改革发展的任务比较艰巨。《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省、市、县(区)、街道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也在积极制订公共就业服务的管理规定,都将极大地推动我省就业服务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中,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需要我们主动去宣传、协调,特别是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重大问题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二是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更加艰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就是为劳动者提供包括政策咨询、供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明确规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城市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要求更高了、任务更重了。三是管理社会就业的任务更加艰巨。法律规定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监管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活动的权限,迫切需要我们抓紧研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定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劳动力调查统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信息发布等基本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快建章立制的步伐;法律明确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对企业用工和职业介绍行为的规范。

三、将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推动就业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的大会。十七大报告高屋建瓴地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国发展进步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体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意愿的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大目标体系,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六大任务之一,为新时期就业工作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全系统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坚决贯彻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以推进创业和就业援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覆盖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率先探索建立市场就业、平等就业、创业促就业、素质就业等机制体制,努力实现让广东人民人人都有就业机会,人人都有一技之长,人人乐业安康的新目标。当前要突出抓紧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千万百计扩大就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据测算,“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每年需解决就业的劳动力达140万人左右,需转移省内农村富余劳动力80万人,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在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而加强技能培训,促进素质就业,改善就业结构,既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又促进经济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第一位的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良性机制的建立。在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编制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核准重大投资项目时,要积极建议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因素。广州市在出租车招标时,将吸纳本地劳动力比例作为重要条件,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二是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充分运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信贷等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宽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三是加强技能培训。重点是按照法律规定,重点抓好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以培训提升就业质量,以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以培训扩宽就业门路。

(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探索以创业带动就业新举措。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既是十七报告提出的新要求,又是《就业促进法》做出的新规定,同时也是省十次党代会的号召。我们认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今后一个时期广东就业工作实现创新突破的重要方面。为此,省厅已将“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上报省政府,作为省政府今后5年全面实施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程,需要全新的思路,需要全新的机制,需要全新的方法,需要全新的举措。迫切需要全系统的同志们解放思想,努力创新。广州市萝岗区在总结吸收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大胆突破、大胆创新,设立创业扶持资金、一次性创业资助、自主创业之星奖,特别在税费减免方面大胆突破,值得各地学习借鉴。近期省将组织力量重点进行研究,希望各地解放思想,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依靠全系统的聪明才智,制订切实可行、富有创意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切实推动创业工作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

(三)以改善民生为己任,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十七大报告要求“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问题。”就业援助是新时期就业工作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工作任务,履行就业援助责任更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在的价值所在和基本前提。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重大。省厅已经建议省政府将“实行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程”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实施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具体设想和要求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手续的城乡困难群众的当年就业率达到80%,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归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帮扶城乡就业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工作任务,大力推行援助实名制、承包制,提供“一帮一”、“人盯人”服务,做到责任到机构,任务到个人。各地要以援助困难群众人数和职业介绍成功率为重要指标,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表彰机制,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经验出自基层,智慧来源于群众。“零就业家庭”是原广州市东山区劳动保障局首创的,现已写入了十七大报告和《就业促进法》。各地要广泛发动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努力创新援助方法,努力打造援助品牌。当前要突出抓好“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以落实和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首先要落实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凡是《就业促进法》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现行的政策有规定的,要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其次要注意做好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就业促进法》与现行政策相比较,在适用对象范围、扶持政策内容以及政策执行时效等诸多方面是不尽相同的,各地要认真核对,特别要将法律规定与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逐项列举出来,并积极协调落实。各地在协调解决法律规定与政策衔接问题过程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三个原则:一要保持政策连续性;二要普惠,不能缩小;三要更加注意实际效果。第三要不断完善发展。我多次强调,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是开放的、发展的,需要各地根据实际加以充实、扩大、发展,真正使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享受得到,真正得到实惠。各地要按照“体现公平、惠及城乡、降低门槛、便于落实”的原则,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加快完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五)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此,一是要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重点研究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切实增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产品的能力,特别是要争取建立完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二是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总体要求是,年底前各地要完成 “劳动力市场”的更名工作;总的原则是省厅对市场更名问题不统一发文,但需要请示省厅批复的,请及时提出请示。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抢抓机遇,发展自我,抓紧研究制订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办法,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和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树立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主体作用。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在发布信息和开展职介活动时,一定要树立公平就业的意识,规范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不能出现歧视性行为,为社会树立公平就业的良好示范。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快推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促进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广东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一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有导向”的办学方针,实施“高端带动、区域协调、持续发展”三大战略,推进“办学体制、培养模式、教学方法”三项创新。珠三角地区要做大做强现有技工学校,并新办一批技工学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加快市级技工学校发展;要加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设,推进创新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办学水平。二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是全面推进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省厅已明确的10个专业基地,明年要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力争全省新建5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各地顾大力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圆满完成全年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三是深入实施两项重点工程。即全面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注重技能实操,确保培训质量;深入推进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全面推广使用“百万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培训转移效果。需要强调的是,各地要加强两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得出去,取得成效,防止挤占、挪用、骗取等现象。四是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质量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已危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命力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省厅刚组织开展全省技能鉴定管理人员培训班,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请各地加强领导,按期做好自查,支持和配合省厅完成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七)以推进工作为目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组织体系。一是依法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特别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明确改革发展、财政、税务、工商、物价、人事、教育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依靠各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二是依法建立完善考核表彰机制。要完善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省准备明年组织开展“吸纳就业再就业先进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各地也要积极组织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做好2007年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各地特别是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不理想的地区,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各地要提前准备,早做安排,认真对照省的考评标准,抓好贯彻落实。地市对各县区的目标责任制考评,原则上应在12月底前结束,并请于20081月中旬前自评结果报省厅培训就业处。

(八)以提高政治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打造一个政治思想过硬、文化水平较高、政策业务能力较强的团队,迫切需要培养一支具有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备时代特征的队伍。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大力培育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的精神风貌。二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变“等待服务”为“上门服务”。就业服务窗口单位,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是健全制约机制。要层层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年初有任务、年中有监督、年末有考核,考核成绩与个人职务晋升和劳动报酬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调离岗位,建立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四、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保证《就业促进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组织和推动。要充分利用今年最后50多天的时间,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明年1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一)尽快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一要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领导小组的作用,重点解决机构、编制、资金等重大问题。各地要迅速制订机构改革、人员编制、资金需求等具体方案,列出当前就业工作需要完善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供领导决策参考。二要建立内部协调推动机制。省厅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领导小组,由方潮贵厅长任组长,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办公室、法制处、监察处、培就处、技管处、失业处、人事处、鉴定中心、职介中心、就业中心、职训中心、电话中心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培训就业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在局内部统筹协调,有力推进《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二)大力抓好法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一要加强学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法定的就业主管部门,应把学习培训、掌握法律内容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领导同志要带头学法,每一位干部都要熟悉这部法律。特别是从事就业管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及劳动监察的同志,更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学习培训可以采取研讨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撰写学习体会等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为法律实施打好工作基础。二要加强宣传。中宣部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宣传报道方案和宣传提纲,省也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电视公益广告、报纸宣传专刊,组织市长、专家和企业家撰写专题文章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平台,如12333热线、劳动力市场网站、各地职业介绍、培训机构场所、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等进行宣传,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抓紧研究制订地方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广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于2005年开始启动立法程序,2007年列为省人大立法预备项目,力争列入2008年新增立法项目。各地要积极主动,不要等待。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争取由政府下发贯彻《就业促进法》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研究做好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技能鉴定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的修改工作。三是认真对本地区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就业促进法》有抵触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省厅对这次培训非常重视,对授课师资、学员报名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做了精心准备。这次授课的老师,都参加过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培训班,了解法律出台的背景、制定和协调的过程,了解法律的要点和亮点。这些同志将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就相关问题进行讲解。在这里,我对这次培训提三点希望:

第一,高度重视这次培训。在座的各位身负双重责任:一是自己要学好,切实做到准确把握,在实践中运用法律推进工作;二是回去后要当好宣传员和培训师,组织好基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因此,希望大家真正来之为学,学习至上。

第二,认真学习,确保学深学透。这次培训班为期2天,时间比较短,学习内容多,任务重。现在正是年底,各部门都在加紧赶任务,有不少同志手里还有其他业务工作。这里希望大家妥善安排好家里的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端正学习态度,静下心来,集中精力,多看、多问、多思,真正把法律内容充分消化和吸收,真正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成。

第三,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纪律。参加培训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培训班的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纪律,做到不早退、不迟到,不请假。

最后,祝大家学习顺利,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谢谢大家!

 

相关附件: 林应武副厅长在《就业促进法》培训班上的讲话(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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