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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2006〕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428号)和《广东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广东省机械技工学校、潮州市技工学校、肇庆市交通技工学校、广东省核工业华南技工学校达到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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