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函〔2006〕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根据《关于印发技师学院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4〕104号)精神,经组织专家论证,中山市高级技工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和广东省新闻出版高级技工学校符合技师学院设立标准,省劳动保障厅同意此3所学校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设立技师学院,加挂技师学院牌子,分别为中山市技师学院、清远市技师学院和广东省新闻出版技师学院。技师学院不另设独立编制,与高级技工学校实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运作,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和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任务。
特此公布。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