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政策,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实施。 二、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指导监督实施。 三、拟订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的政策,组织指导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 五、拟订“农转非”政策。 六、拟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物代理机构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七、拟订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招工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办法;审核省直、中央、部队驻粤单位异地招工计划。 九、拟订境外人员入粤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介机构的资格审查。 十、拟订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 十一、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筹规划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三、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评员、督导员资格,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四、负责综合管理高技能人才工作,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高技能人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公共实训基地规划、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考核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六、拟订企业员工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和创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拟订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及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规划政策及监督实施。审核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十八、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培训就业经费、再就业基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 十九、管理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负责全省城镇就业、失业职业培训等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一、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竞赛、表彰、交流、流动、保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开展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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