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培就〔2006〕5号
广东正维信息技术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终止办学的函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第58条、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正维信息技术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从2006年3月15日起终止办学。请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广东正维信息技术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印章于2006年3月15日前送交我厅培训就业处封存销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此复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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