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培就〔2006〕16号
广东女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终止办学的函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第58条、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女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从2006年8月20日起终止办学。请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妥善做好遗留问题。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广东女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印章于2006年8月20日前送交我厅培训就业处封存销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此复
二○○六年八月三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