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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8-05-04
【实施日期】 2008-1-1
【发 文 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4.14%计算,从200811日起执行。以后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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