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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8-01-01
【实施日期】 2008-1-1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1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81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1231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级财政对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82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200712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1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附件: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一月十一

 相关附件: 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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