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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执)业资格管理

 
转发电子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5-23
【实施日期】 1997-5-23
【发 文 号】 粤电机人[1997]108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电子机械工业厅
转发电子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电机人[1997]108号
各市劳动局、各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电子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电子人[199]97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搞好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关健在于领导。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搞好高级技师评聘,对稳定一线工人队伍,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保证高级技师评聘工作顺利进行。
  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考评过程中要正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考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聘任,不搞论资排辈。
  三、高级技师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方法不强求统一,但内容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了出高级技师所必具备的知识、能力、业绩和表现。各地要积极探索高级技师的评聘方法,要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推广。
  四、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高级技师评聘管理的有关制度,各单位只能从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高级技师。要建立高级技师的人才档案,完善对高级技师的定期考核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他们的待遇,发挥他们的特长,尽量把他们稳定在生产最需要的第一线上。
  在执行《实施办法》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或省电子机械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电子工业部
劳 动 部
关于印发《电子行业高级技师
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电子人[1996]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厅局(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各人民团体,电子部直属单位、归口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不断提高电子行业工人的技术水平,特制订《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电子工业部、劳动部。
  附件:1.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
     2.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选拔和培养具有高技能人才,发挥他们在生产实施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劳培字[1992]8号)精神结合电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行业高级技师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生产工艺复杂、技能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专业(工种)岗位上设置,并按其专业名称确定职务名称。(电子行业高级技师评聘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二)。
  二、任职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在学习、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三)有3年以上的技师资格,在本单位、本专业(工种)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应严格按照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搞照顾和论资排辈。其考核的重点为:
  (一)担任技师职务后的工作业绩。
  (二)在生产中解决关键项目和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本专业(工种)相关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知识和应用能力。
  四、组织领导
  (一)电子行业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由电子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提出专业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和具体办法等。
  (二)电子部直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由电子部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高级技师评聘的部属单位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审批程序
  (一)部直属单位考评高级技师,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高级技师考评组织考评后,填报《高级技师评审表》(部统一印制)及有关材料,报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电子部核准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按照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的要求,已经成立能够承担高级技师考评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地区,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由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地区,可由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考评。经鉴定考评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厅(局)核准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六、聘任与管理
  (一)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高级技师。其聘任数额、聘期、职责由所在单位自主确定。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事业单位中被聘任高级技师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中被聘任高级技师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
  (二)各单位对高级技师要进行定期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三)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应予解聘。
  七、高级技师评聘的其他问题,按照劳动部关子高级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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