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执)业资格管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4-04-11
【实施日期】 1994-4-11
【发 文 号】 粤劳培[1994]34号
 
广东省劳动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增加,为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职业秩序,根据劳动部、人事部最近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我省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所有单位招工招干,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逐步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的主要依据。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是指从事以技能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准予从业或开业。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增强从业人员对服务对象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增加顾客对从业人员的信任。
  二、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必须坚持“先培训,再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申请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是以从事技能工作为主的,必须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或自学,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申请开业;已在岗的从事技能为主的从业人员无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证书,可继续从业。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持有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的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有计划的逐步进行。目前拟先在部分覆盖面较广、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厨师、点心师、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计算机专业、家用电器维修、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机械加工、模具工及中西药品营业员等工种中进行。
   四、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市、县劳动局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合作,有计划的安排好各类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搞好技能鉴定和发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市、县工商局要对所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批准新开业时,必须审查职业资格证书;已从业但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又不愿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