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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执)业资格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管理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12-20
【实施日期】 1993-12-20
【发 文 号】 粤劳培[1993]100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中央驻粤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贯彻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以来,我省职业技术培训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发展迅速,成绩显著。已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工种、多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网络,培训了大批技术工作。对缓解我省企业生产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促进就业和转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应当指出,当前我省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社会办学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办学单位招生广告不实,收费项目繁多,放松入学条件,教学课时不足,技能训练不够,培训质量不高等。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办学单位指导思想不端正,不执行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管理的规定,只顾盈利,不顾社会效益;二是有的管理部门疏于检查,管理不力,执法不严。
  培训质量是职业技术培训的生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是提高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执行有关规定,培训质量不高的,应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或借培训之名,行骗钱之实的,坚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以保证我省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管理细则
  为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以下简称办学)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省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粤府[1990]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办学的申报和审批
  1.办学申请。办学单位(个人)须按隶属管理关系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书面办学申请,填写《广东省职业技术培训办学审批(备案)表》,并附上专、兼职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学历,职称等资料复印件,以及专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收费标准。经受理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实地审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2.《办学许可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在发给办学许可证时,应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有效期年限,到期未经审核的办学单位(个人)作自行放弃办学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办学资格。
  3.联合办学由牵头单位持联合办学协议或合同书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书须明确各单位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的各方职责进行实地审查,全部具备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联合办学,包括委托招生、代培、代领证书。
  4.跨市联合办学,须征求有关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县联合办学,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5.改变培训班名称或一校多名,以及改变或增加培训专业(工种)和提高培训层次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重新申请。
  6.办学单位(个人)举办同一专业(工种)培训班,不能同时同地区报两个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招生条件的掌握
  办学单位应严格掌握招生入学条件,参加技术等级培训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该工种学徒期、以及粤府[1990]75号文件,和《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掌握。不具备参加技术等级培训条件的,可参加岗位培训。
  三、招生广告的登刊
  1.经批准的培训班,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在当地报刊登一次办学资格通告。广告费由办学单位支付。
  2.办学单位自行刊登招生广告,须填报《广东省职业技术培训广告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送新闻单位刊登、播放或张贴。广告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审批后的广告内容如需修改,应报原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批准;涂改后的广告不能送新闻单位刊登、播放或张贴。违者应立即纠正,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办学资格。
  3.办学单位印发的招生简章内容,应把培训工种、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操作实践时间分配,上课地点、实习设施及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等写清楚,不得欺骗学员。
  四、教学要求
  1.办学单位应严格按办学审批表确定的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教学,不得任意减少学时。已统一教材和大纲的工种,应使用统一的教材和大纲,并根据大纲的要求安排教学。学时安排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以保证学员有时间复习所学内容。
  2.突出技能训练。专业理论教学和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一般为4:6或5:5。操作技能训练时,要求每个学生有一个工位。
  3.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50人,超过部分应另编班上课。教学过程中不能将同一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的学员混合上课。
  4.每期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应印发给每一位学员,接受学员的监督。
  五、办证要求
  1.每期(班)开学一周内,办学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报送学员花名册和教学计划各一份。从报送名册之日起,加上该专业(212种)培训学时,作为日后办证时间依据。不报送或办证时才报送学员花名册和教学计划的一律不予办证。
  2.每次办证须持《办证卡》和办证名册,并提前预约。《办证卡》由办学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办证名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培训单位盖章才有效。凡办证名册与开学时报送的学员花名册不相符的不予发证。
  3.已建立技能鉴定站并已实施统考的专业(工种),办证时须持该工种技能鉴定站的技能鉴定成绩通知书,通知书须经鉴定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技能鉴定站公章才有效。
  4.凡需领取出国公证的技术等级证书者,须经省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合格。从本细则下达之日起,省劳动局发出的《关于厕点师出国人员考试问题的通知》(粤劳训[92]10号)第六条不再执行,1992年8月底前各市考核的厨师不再办理出国换匪手续。其他仍按劳动部和省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收  费
  办学单位收取学员培训费须严格按省劳动局、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业务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培[1992]81号文)规定或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报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收费项目应在招生简章中一一列清(包括住宿、临时户口管理费),并张榜公布,接受学员的监督。学生报名后,不得以任何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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