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执)业资格管理
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08-27
【实施日期】 1993-8-27
【发 文 号】 粤劳培[1993]73号
广东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搞好我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我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粤劳培[1993]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权限。初级技工、中级技工技能鉴定站,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高级技工技能鉴定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单位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技师技能鉴定站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凡国家统一编制了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工种(专业),一律采用国家的试题;国家尚未统一试题省已统一试题的工种(专业),一律采用省的试题;省尚未统一试题的,暂使用各市的试题.从现在起,各地的厨师、点心师、电工、计算机各工种、汽车修理工、家用电器维修工等的技能鉴定应使用省统一的试题。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核准权和技术等级证书核发权,按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权限办理。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及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