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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03-25
【实施日期】 1994-1-1
【发 文 号】 粤劳护[1993]29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促进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劳动部《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检测检验资格认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11号)、《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0]12号)有关要求及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反映。
附:一、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评审细则
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要求。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
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检测检验机构健康发展,为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工作服务,根据劳动部关于《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检测检验资格认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11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劳动部门所属及省劳动局指定的各类检测检验站(中心站,所),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
第三条 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应经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进行资格认证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项目分类为:
一、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1.起重机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2.电梯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3.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格抽样检验。
1.起重机安装维修资格抽样检验;
2.电梯安装维修资格抽样检验。
三、新装、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验。
1.新装、在用起重机安全性能检验;
2.新装、在用电梯安全性能检验;
3.新装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检验。
四、粉尘作业场所检测。
五、有毒作业场所检测。
六、在用漏电保护器安全性能检验。
七、其它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项目。
第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可按所开展的检测检验项目,申请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项目的资格认可。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填写《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市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初审合格后,连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复审。
省级与省劳动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直接报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
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须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三、从事所申请检测检验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技术职称;
四、开展所申请项目检测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检测检验报告书。
第八条 经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复审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省劳动局发给《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初审与复审,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评审细则》(见附件一)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要求》 (见附件二)进行。
第十条 对于审查考核不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允许其经过整改三个月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资格认可。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项目,应经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批准,同意开展试检后,再按程序申请新增检测检验项目的资格认可。新增检测检验项目的试检期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二条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省劳动局申请换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与监督检查。省劳动局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所从事检测检验项目检验员证者,方可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劳动局保护监察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所需的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可聘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有资格人员,但须有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检测检验人员的资格有异议时,应向该检测检验机构的同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申请仲裁,如仍有异议,可逐级向上级劳力保护监察机构申请仲裁。对省劳动局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的上述仲裁,由省劳动局保护监察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应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请省劳动局批准,取消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资格。
一、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严重失控,无法保证检测检验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骨干,检测检验人员变更较大,检测检验义器设备损坏报废较多,已达不到本资格认可规则附件二的要求;
二、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资格证书已超过规定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取消检测检验人员的检验资格;
一、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尘毒作业场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书;
二、有意泄露受检单位声明需保密的技术秘密;
三、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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