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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广东省起重机焊工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03-01
【实施日期】 1993-5-1
【发 文 号】 粤劳护[1993]22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试行《广东省起重机焊工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
  为了贯彻国家标准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确保起重机的制造、安装、修理的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障安全生产,现将《广东省起重机焊工考试管理办法》公布试行。从今年起,对我省从事制造、安装、修理起重机的单位中的受力构件焊工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广东省起重机焊工合格证》(已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的可不再另行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起重机受力构件的焊接。今后对起重机制造、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申领、复审,要把起重机焊接人员的资格审查作为一项内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向我局反映。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起重机焊工考试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从事制造、安装、修理起重机的焊工(以下简称焊工)的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质量,根据GB6067《起重机构安全规程》和《广东省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办法经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起重机焊工合格证》后,才准许担任起重机的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焊工的考核工作,应在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四条 焊工的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各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合格的起重机射线检测人员 (或Ⅱ级以上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的焊工,可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委托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
   第五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单位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质量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合格的起重机射线检测人员或Ⅱ级以上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接技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工1名;
  5.单位的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l~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至少要有焊接工程师1名。
  各单位焊工委员会必须挂靠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
  第七条 各单位的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市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批准。
  第八条 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对焊工的考试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体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焊工考试资格
  第九条 焊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参加考试: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经过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其技术等级达到四级工以上;
  3.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条 焊工可根据自己从事的实际工作范围及操作熟练程度,申请相应类别的考试。
第四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份,焊工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第十二条 理论知识考试的范围包括:
  1.焊接安全技术;
  2.起重机械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份组成。
  (见附录一)
第五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十四条 焊工理论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经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它项目的合格方有效。具体检验办法见附录二。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合格证由省劳动局印制。
  第十七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
第六章 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
  第十九条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增加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日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理论知识。
  第二十条 持证焊工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持证焊工中断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二十一条 单位须由指定的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焊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复审免试的申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持证焊工方能申请复审免试:
  1.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焊工在焊接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同一部位返修超过两次或因操作不当而割掉焊缝重焊或导致焊件报废的焊接质量。
  免试由本单位考试委员会审查报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并办理签证。
  第二十二条 各焊工考试委员会及单位的技术、质检部门应加强对焊工的技术及焊接质量的管理,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办法的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力、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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