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4-22
【实施日期】 2000-4-22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0]6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两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均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一类竞赛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组织。冠名参照国家规定办理,即采用“广东”、“全省”、“××市”、“全市”等竞赛活动名称,或“广东 ××行业(系统)××职业(工种)”,“××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二、省、市级竞赛的项目设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内容,并按不低于国家高、中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通用工种的竞赛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命题,行业特有工种的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命题。
三、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分别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是:竞赛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附上组织实施方案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一级的要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凡邀请境外机构共同举办或参加的竞赛活动,全省性的报我厅审批后,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各市范围之内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送我厅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参加国际竞赛活动我厅审批后,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省对竞赛活动的表彰和奖励政策为:
(一)省级一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八名的选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二)省级二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五名的选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三)参加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进人前20名选手,国家级二类竞赛活动进入前10名选手,由我厅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奖章。
(四)上述竞赛活动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经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颁发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省名称参加国际竞赛活动获得优秀名次选手,视竞赛活动规模、参加人员水平以及国际影响等,另行确定表彰与奖励形式。
市级竞赛活动有关表彰和奖励政策由各市制订
附件:竞赛活动审批表
二000年四月二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三级。国家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由我部牵头组织,可冠以“全国”、“中国”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国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除上述两类竞赛外,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国”、“中国”等名称。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二、各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人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还可以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三、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国家级竞赛应按照国家高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四、各竞赛组织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竞赛主办单位开展的竞赛活动实施审批制度。
(一)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国内竞赛活动,应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我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以国家队名义组织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我部审批;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活动由我部统一组织。
(三)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七、为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结合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对现行的表彰和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五名的选手“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三)在国际竞赛活动中进入前八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国家级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严格保证竞赛活动的质量,防止其过多过滥。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实现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