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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00一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3-05-09
【实施日期】 2003-5-9
【发 文 号】 粤教考[20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委(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通知》(粤教考[2000]1号)的要求,我省2001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下同)的招生(以下简称中招)考试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报名,一次考试,按考生志愿分类择优录取。各地的中招考试工作应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互相通报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共同将这项工作做好。现将2001年中招考试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凡初中毕业或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者,均可报考。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者,一般不超过18周岁。在校高中生(含职中、中师、中专、技校学生)不准报考。重读生(包括已经初中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的返校复读者)不准报考省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可按劳动预备制有关规定报读技工学校。
(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可分别设点实行统一报名。考生到第一志愿学校报名点报名,同时填报其他志愿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使符合条件的考生跨类报考普通高中和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充分尊重考生自主选择升学意向的前提下,确保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升上高中阶段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制定不允许学生跨类报考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只能报普通高中,不能报中等职业(技工)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生只能报考本地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凡已填报部省属、市属中专、技工学校志愿的考生,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不上报考生的成绩和志愿信息。各类学校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学生报名情况及时汇总报教育行政部门。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可按专业需要进行面试。
(三)考生应缴交考试费。考试费按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中招考试费的标准缴纳,由负责组织考试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
二、考试
(一)凡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均应参加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中招考试。跨地区招生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参加学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中招考试。初中三年均在非户口所在地同一学校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借读学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中招考试。
(二)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考试)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
(三)考试时间必须在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省全日制中学校历》规定的初中毕业班考试周后安排。
(四)各科计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
(五)考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置。
(六)各市确定选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各科计分后,于6月16日前报广东省考试中心中学考试部备案。
三、评卷与成绩管理
(一)评卷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进行,不论市或县哪一级组织评卷,均需统一评阅所有考生的试卷。阅卷评分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
(二)考试成绩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评卷结束后,于7月14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必须把所有考生成绩按省考试中心要求录入计算机,运用远程通讯把成绩传送到省考试中心技术统计部(数据上报格式要求见附件4)。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第一志愿报考技校的考生名册和成绩抄送各地级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各地级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应于7月16日前抄送一份给省技校招生办公室。
四、录取
(一)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应从参加今年中招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技工学校要按照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报名,并从中择优录取。
(二)录取新生时,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分批择优录取。录取顺序:第一批,重点中学,省一级中学;第二批,部属、省属中专(含中师)、技校,国家、省级重点市属中专学校(跨市招生)、技校,重点职中;第三批,一般高中,市、县属中专、技校;第四批,市、县属一般职中、成人中专。每批均严格按志愿顾序投档。
(三)为确保教育的公平性,高效地使用教育资源,重点中学和省一级中学必须按每班46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并按计划内招生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计划外招生分数线一般不得低于按计划内招生数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95%。违者,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四)中专跨市招生生源计划由省招生委员会下达到各市;技校招生指标由省计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按各地制定的计划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各类中专、技校招生计划,与普通高中、职业中学的招生计划一起列入当地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章,公布到各中学。凡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中专学校(合成人中专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不得向这些学校送档或代办录取。违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法纪责任。
(五)中央部属、省属、跨市招生的市属中专和技校的录取工作分别由省考试中心和省技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县属中专和技校的录取工作分别由所属市的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办公室和技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六)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省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执行。技校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省技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加强2001年广东省技校招生工作通知》执行。第一志愿报考技校的全部考生的档案移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考部属、省属、跨市招生的技校上线考生档案材料上送省技校招生办公室,参加技校录取;各地上送技校考生档案,应同时上送考生名册和成绩册。
(七)部属、省属中专、技校和跨市招生的市属中专、技校录取工作于7月17日至24日集中在广州进行。部属、省属中专、技校未录取而又达到高中、职中录取分数线,并填有高中、职中学校志愿的考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组织录取;填有技工学校志愿的考生,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继续组织录取。
各市属中专、技校按计划招收的新生,分别由所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技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批盖章后,分别送省考试中心和省技校招生办公室复核备案。
(八)技校招收边远山区、矿区、林区、小水电、小水利、地质勘探等职工子女的考生,按往年规定办理。
各类技校应承担实施劳动预备制的任务,并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九)学生的德育考核结果,是择优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德育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录取。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就读;被评为地级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标兵的考生,应按中共广东省委粤发[1994]22号文件的精神,优先安排录取;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等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体育、科技、学科、文艺竞赛获地级市以上奖励的学生,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中专、技校的招生经费,中央部属、省属、市属跨市招生中专、技校和外省中专、技校在广东招收学生的,均由招生学校分别向省考试中心和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缴交。
五、其他
(一)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级事项,要按有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中招考试保密工作。如考试前发生泄密或丢失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事件,或考试后发生丢失考生答卷的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同时向当地的公安和保密部门及省教育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工作要求,参与命题和试卷制发等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纪律,包括不得参与考前的辅导和编印辅导材料等工作,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规追究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为考风考纪责任人,对当地考风考纪负全部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的考风考纪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出现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严重考试舞弊和考试成绩虚假等情况,将追究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三)为保证中招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各地必须统一采用计算机进行报名,编考号,录入、处理、打印成绩,投档,录取等工作。考号编排,统一按附件4要求执行。
(四)认真抓好报名、建档、评卷、录分、打印考生成绩册和考生成绩单、划线、投档、录取等环节。每一环节必须由集体决定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签名。查阅考生试卷,更改考生成绩必须有严格统一的手续,并由专人负责。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即取消考生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五)要简化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第一志愿分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部门,按分数从高到低投档给学校录取。严格保证一生一档,档案内容要真实。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投档、接档。《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由省考试中心统一格式(见附件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复制。考生德育考核按原省教育厅《关于中学生德育考核的意见》(粤教政字[1990]4号)要求执行,应具备初中三个学年的《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录取工作的程序和时间,以利各级各类学校按时按质按量录取新生。各级各类招生部门、学校应严格按时限进行录取并退出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以确保下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逾时不退档造成漏录、错录后果的,一切善后工作由延误退档的部门、学校负责解决。严禁各种不正当争夺生源的做法。违者,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政纪和法律责任。
(七)初中毕业班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不得提早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的内容。中招考试命题以省考试中心编印的《广东省2001年初中地理、生物科结业考试要求和中招考试说明》,《广东省2001年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历史科毕业(结业)考试要求和中招考试说明》为依据。
(八)严禁单位和个人滥编滥印中招考试复习资料,违者严肃查处。
(九)做好中招的宣传工作,全面正确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发展需要,选择升学意向和填报升学志愿。
(十)不能以中招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升学考试成绩排名次。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
(十一)要及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疏导工作,做好中招过程中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各地中招考试组织部门要及时做好试题评估和试卷质量分析工作,并于9月底前写出各科试卷质量分析材料,报送省考试中心中学考试部。
(十三)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中招具体工作意见,不得与本通知要求相矛盾。
(十四)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本文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考试心中学考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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