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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9-19
【实施日期】 1997-9-19
【发 文 号】 粤劳技[1997]260号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粤劳技[1997]260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省重点技工学校: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现有已评估四年以上的江门、肇庆技校,要按《标准》对照检查、按《评估细则》自评计分,并将情况和结果于十月底前报送我厅,以便我厅重新进行评估认定。
  二、现有的及正在申报的国家重点技校,要对照《标准》逐一检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努力充实提高,加强管理,建立咨询委员会制度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机构,把学校办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
  三、现有的省重点技校要按《标准》的要求,努力创造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力争在短期内再上新台阶。对现已基本具备国家重点技校条件的学校,务于今年年底前提出申报评估,否则,要待四年之后才能申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劳 动 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劳部发[1997]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从1992年开始,各地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几年来,已在全国建立起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高水平技工学校,有力地推动了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技工学校工作与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我们对原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一、从1997年起,建立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具备条件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中第四、八、十三、二十八条,均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评估工作组,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的评分办法,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认定,并于开展评估工作当年的10月底前,将达到的学校评估报告、申报审批表报劳动部。劳动部将组织专家,采取抽查的方法对新申报的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二、已被批准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每四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认定,并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劳动部将分批组织复评。
  对经过复评符合条件,继续保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要求其在一年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因故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称号。
  三、各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工作的支持,并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扶持:
  (一)对学校在创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投入要高于一般学校的20-30%;
  (三)对连续保持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的,其学生毕业考试合格,可直接获得相关工种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四)要保持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的稳定,校长的聘任和调整要征求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劳动部备案。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是加强技工学校建设、落实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2.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略)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1997年8月)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习教学与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突出技工教育特色,体现以素质教育为目标,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在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的同时,能承担高级工等多种培训任务,并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在三年以上;办学规模达1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不少于800人。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要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校长、教务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六条 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达到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应占1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工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应占2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水平,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以上职称的应占实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6000平方米(约4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具和挂图符合装备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和编制音像教学片的能力。
  第十条 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工厂(场、店)和实习基地,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的,应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或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 图书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30000册,其中专业技术书籍不少于5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学习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运动场地及体育设施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需要,运动场占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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