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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关于使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10-29
【实施日期】 1996-10-29
【发 文 号】 粤劳技[1996]195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使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理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收费的管理关系,加强收费及票据的管理,根据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的特点,决定使用区别于文化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专用收据,现将该收据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收费统一使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二、“收据”的印制与领购。“收据”格式(见附件)由省财政厅统一制订,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套用市财政局票据专用章),县级市、县财政局到市财政局领。市、县劳动局到同级财政局领购,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机构到审批办学和鉴定的劳动行政部门领购。
三、“收据”使用情况的报表及核销。凡领购、使用“收据”的单位,应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在每年七月初和下一年的一月初,向所领购“收据”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报表,并办理核销手续。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基层报表汇总后报送所领购的财政局,以及办理核销手续。
四、各市劳动局、财政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尽快落实“收据”的印制、领购工作。
五、省属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机构使用收据的领购和核销,到省劳动厅办理。
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专用收据(式样)(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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