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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关于明确就业培训中心不属于社会办学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9-06
【实施日期】 1995-9-6
【发 文 号】 粤劳就函[1995]371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明确就业培训中心不属于社会办学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
  最近,由于一些地方对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性质和是否属于社会办学的问题不清楚,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为此,对此问题明确如下:根据国家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以及经省政府法制局审定的《广东省就业培训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中心,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规划管理的就业培训实体,属事业单位。举办就业培训中心,组织管理就业前培训和转业训练,是整个就业服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性质属于政府部门办学,不同于非劳动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属于社会办学的范畴,也不应当作是工商经营性质的。劳动部已于 1993年对此问题作过明确答复(详见附件)。对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和实习厂、店,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附:劳动部《关于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审批管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字[1993]1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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