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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印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07-31
【实施日期】 1993-7-31
【发 文 号】 粤劳培[1993]67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印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技工学校:
最近,有些单位和部门以各种名义发函到各技校要求学校征订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这些做法是违反我省技工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关于技校毕业证书印制问题,劳动部要求由各省负责印制。我局印发的《广东省贯彻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粤劳培[1990]50号文)明确规定:“技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其毕业证号分别由省、市劳动局统一编排”(详见实施细则的附件一《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992年,我局在《关于重申全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统一验印的通知》(粤劳培[1992]22号再次明确规定:“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属市管的技校其毕业证书由校长签印、学校盖章后送市劳动局统一验印;中央、省厅(局、总公司)技校的毕业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验印。”由省统一印制毕业证书,有利于使用和管理,保证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全省流动的确认性。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今后我省技校的毕业证书仍由我局统一印制,具体由我局培训处负责处理。社会上其它单位和部门印制的毕业证书一概不予承认。为此,请各校切勿订购其它单位和部门印制的技校毕业证书,以免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各学校要订购毕业证书请直接到我局培训处办理。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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