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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
【颁布日期】 1998-06-30
【实施日期】 1998-6-30
【发 文 号】 粤价函〔1998〕276号
省劳动厅:
《关于转发粤价函〔1998〕132号明确鉴定发证收费问题的函》(粤劳职技〔1998〕18号)悉 ,现函复如下:
我局粤价函〔1998〕132号文规定的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含了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 费,劳动部门不得另外再向被鉴定人员收取证书工本费。其证书工本费用由技能鉴定单位( 机构)按粤劳培〔1992〕81号文规定的岗位考核每人15元、等级考核每人20元的标准划拨给 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的机关。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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