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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4-07-11
【实施日期】 1994-7-11
【发 文 号】 粤劳培[1994]67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技工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我局制定了《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和《技工学校收费申报审批表》。现随文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招的新生起执行。在此以前入学的学生收费问题,仍按粤劳培[1993]60号文的规定执行,现就收费管理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66号文规定,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类型、专业工种和生源的不同分别提出,由省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中央省属和市属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分别送主管部门审核报我局批准。
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是收费的主管机关,各技校的收费问题应接受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应使用国家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学校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受教育者有权拒交,并向物价、劳动主管部门投诉。
四、对受灾等原因交费确有困难的少数学生,经校长批准,可酌情减、免、贷学杂费。
附:一、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
二、技工学校收费申报审批表。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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