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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4-07-06
【实施日期】 1994-7-6
【发 文 号】 粤劳培[1994]70号
 
  广东省劳动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我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按省劳动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粤劳培[1994]34号)执行,目前仍先在文中规定的十二个工种中进行。其中:汽车维修工、厨师、点心师、机械加工(车、钳、机修)等工种,已有国家或部颁技术等级标准,并已实行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应以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美发师、美容师、按摩师、摩托车修理工,可以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
  附:劳部发[1994]91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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