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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10-22
【实施日期】 2001-10-22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1〕252号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
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统筹地区按本管理办法安排使用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工
伤保险康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每季度工伤保险费实际收缴额的
13%安排使用, 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工伤康复费(含医疗康复
费和职业康复费,下同)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三分
之一安排使用,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
余的不得安排使用。工伤康复费跨年度安排使用。
四、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
(一)工伤鉴定开支;
(二)伤残评定的开支;
(三)宣传教育开支;
(四)安全生产奖励的开支。
前三项的开支不得超过工伤预防费年度总额的30%,第(四)
项开支不得超过工伤预防费年度总额的70%。
五、工伤康复费主要用于:
(一)建立工伤医疗康复中心和工伤医疗康复开支,包括立
项、税收、基建、装修、器材装备、交通、通讯、医疗等项费用;
(二)职业康复开支,包括各项技能康复、技能培训、器材
装备等项费用。
工伤医疗康复开支不得超过工伤康复费的百分之九十,职业
康复开支不得超过工伤康复费的百分之十。
六、“两费”的使用
工伤预防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门按需要提出
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从财政专户拨付;工伤
康复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从财政专户拨付。
“两费”的支出按省财政厅粤财社〔2000〕14号文第六条规定
的支出科目,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列支反映。
七、“两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八、省财政厅粤财社〔2000〕14号文与本文不一致的, 以本文为准。
九、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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