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综合 > 综合性政策法规

 
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9-10-20
【实施日期】 1999-10-27
【发 文 号】 粤府办[1999]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建立完善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年实现社会保障覆盖全社会,是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社会保险工作提出的—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与支持,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来抓,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增收工作。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
  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我们进行了研究和磋商,形成了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当地社会保险问题规定落实参保人数。
  二、各级社会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投入必要的力量,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和社会保险登记等项工作。
  三、各级社会保险部门按季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J,解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逾期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意见并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暂扣营业执照。
  五、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年检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于营业执年检或验照前缴清。未按规定缴清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了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对其暂不实施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缴清欠缴,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社会保险年检合格凭证后,方子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