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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0-04-04
【实施日期】 2003-5-28
【发 文 号】 劳社厅函[2000]8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
粤劳杜[200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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