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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0-03-29
【实施日期】 2000-3-29
【发 文 号】 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
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在指令书可以不载明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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