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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12-19
【实施日期】 1997-12-19
【发 文 号】 粤府[1997]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
粤府[1997]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采取各种措施对公有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进展还不太理想。党的十五大要求对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行战略性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的文件精神,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续续抓好大型企业集团组建发展的同时,下决心加快彻底放开小企业改革的步伐,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选择小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
  小企业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采用,同时,对不同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改制,不搞“一刀切”。
  (一)注资经营责任制。即由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组成经营责任班子,经营责任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职工以工会集体名义向企业增注资本金,公有资产出资人、经营责任班子、工会共同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用契约的形式,规定以公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责任制度,以及经营责任班子的收入与企业利润和资产增值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股份合作制。即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组成企业法人,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要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认购一定的股份。职工既取得劳动收入,又按股分红。
  (三)产权转让。即将企业的资产以协议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人。既可以实行部分产权转让,也可以实行整体产权转让。不管以何种形式转让产权,企业人员都要得到妥善安置,原有债务不得悬空。
  (四)兼并。主要是指企业之间优势互补,通过兼并,达到盘活企业资产存量的目的。兼并可采取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
  (五)租赁。是在保留企业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整体或划出一部分出租给承租者。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无法恢复生产,但设施、设备还可以利用的企业,可将其有效资产出租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人。采取这种租赁形式时,出租收入,除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置下岗人员,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经费外,应用于偿还债务,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债务。
  (六)破产。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证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拍卖后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可按照《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实施破产。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
  除了以上列举的6种形式之外,其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严禁变相逃债,任何地方都不能悬空银行的债权债务;要重在实效,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使小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改制后,政府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为有利于产权跨地区流动、重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办法,适当调整因跨地区兼并等而引起的有关地区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
  二、采取措施,推动小企业加快改革
  (一)合理进行资产评估和确定产权出售、转让价格流动重组和职工人股。
  1. 小企业改制前各种亏损挂帐,原则上应在改制时处理,其中,属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可冲销原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确需由改制企业承担,改制企业也同意接受的,可作新企业当年新发生的亏损,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2. 小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80%以下时,须经同级国有(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内部职工买企业产权时,在保证足额支付认购股金的前提下,对认购方式及付款期限可适当灵活处理。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可允许分3年付清款项(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首次付款应不少于其认购股金总额的30%,一次性付款可以给予20%的优惠。
  4.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按原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总额,划出不超过20%,其收益权按比例由认购股份的在职职工拥有,离退休和离开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收益权,最终处置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
  (二)对企业改制给予有关税费的优惠。
  1.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1)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或土地出让方式处置。按租赁方式处置,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 30%计收,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60天内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的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 25%的出让金,余款允许在5年内付清。(2)企业被兼并或租赁经营、抵押承包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再转让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5年内不实行有偿使用,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3)资不抵债企业转让产权或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土地出让金、租赁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作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来源。
  2.转让部分产权的企业,转让交易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3.国有小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 5年内不变。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4.企业改制前的欠税,税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对改制前欠税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企业申请给予优惠照顾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支持。
  5.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含土地评估),评估费用原则上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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