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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11-21
【实施日期】 2000-11-21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0]288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
粤劳社[2000]28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
  安全要求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精神,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发行社会保障(个人)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所制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开发和应用,并根据《安全要求》结合本地的应用环境,制定具体实施的安全方案,确保社会保障卡系统的规范、统一和安全。
  二、我部将于近期制定下发社会保障(个人)卡注册管理、初始化管理、厂商选择和密钥管理等有关规定,此后将正式受理各地的发卡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得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盲目发卡。确实具备发卡条件的地区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申请注册后再行发卡。
  三、全国通读(写)文件的读(写)密钥以及其他需要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要由相应的部级根密钥逐级分散写到用户卡中,任何地区不得自行采用其他途径生成,也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文件的读写权限。
 二000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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