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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3-25
【发 文 号】 粤劳薪[1996]41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关于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劳薪[1996]26号)规定,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包括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按现行职工管理权限审批。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和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3.因伤病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填《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时附上病历记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和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4.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应通知职工本人。
  二、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特别是提前退休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阅职工的档案资料、医院诊断书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做到有根有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凡出现弄虚作假问题,除责成其纠正外,还要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经批准退休的职工,由批准单位发给退休证。企业职工退休证由我厅统一印制,退休审批表格,按我厅制定的格式由各市印制。
  附:1.职工退休审批表(略)
    2.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略)
    3.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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