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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01-10
【实施日期】 1994-1-10
【发 文 号】 粤府办[199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必须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春节期间,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已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市,企业发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150元。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暂时停产的企业,按规定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发放停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改发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待业职工救济标准。
四、要切实保证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破产、撤销和解散了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按时桉标准发给离退休金;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发给,金额应不低于所在市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五、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进行资产清偿时,必须首先拨付所欠职工工资和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
六、因长期亏损发不出职工工资,确无能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缓交书面申请,经稽查核实并批准后,可予缓交;企业经济状况改善后,要及时补交欠款和利息。
七、对确需动用待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部分生产扶持资金的暂借、生产起动资金贷款的贴息和生活困难救济),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同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机构审批同意后办理。
集体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待业保险除外)。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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