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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3-27
【实施日期】 2003-5-28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0]23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关于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23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各地级市、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广州军区驻粤部队: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和配合驻粤部队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军队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含陆、海、空军和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和2000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1999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由部队按原渠道供给。
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
三、本通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在2000年5月1日前按企业办法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此前的干部和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随社会化保障项目移交地方的职工,从移交之日起由接收部队职工的单位负责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本通知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从该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职工现所在单位采取企业补充保险的办法补足。
四、失业保险费自1999年1月1日起缴纳,缴费比例及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干部和固定职工1998年12月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随社会化保障项目移交地方的职工,从移交之日起由接收部队职工的单位负责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负责部队服务保障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参加办理随保障项目移交的原部队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从部队职工移交地方之日起缴纳。
六、本通知前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本通知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执行。
七、驻穗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医疗保险业务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驻其他地区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由部队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部队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他们的工作、生活待遇,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驻粤部队各级机关和部门应尽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工作。
九、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负责解释。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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