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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98-07-03
【实施日期】 1998-9-24
【发 文 号】 粤财社〔1998〕6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财社〔199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劳动局、审计局、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分(支)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财社字〔199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也参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清理检查,并切实做 好回收记帐工作,防止基金流失。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历年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情况, 特别是要结合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审计厅、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 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粤社保〔1998〕24号)精神,对营运的社会保险基 金进行核实,逐笔登记,如实上报。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本地区所属县(市)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 、工伤和女工生育等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于1998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汇总明 细情况连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汇总表》(附件2)及所属县(市)、区的《社会保险 基金投资营运汇总表》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劳动厅、省审计 厅。各县报市的时间由各市定。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及处理 情况,按上述要求于1998年11月10日前连同附件2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汇总表(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社字〔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计委(计经委)、 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 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现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 险基金(以下称两项基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 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 内 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 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 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 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 方式收回本息。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 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 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 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 债券,在债券到期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 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 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 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 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 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 。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其财政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 的规定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 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 分配。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润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变更或举办的经济实体终止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 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 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 、饭店、旅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 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经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 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 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回的资金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手续的 ,应尽快到投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分类入帐。
九、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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