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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5-11-23
【发 文 号】 粤劳社函[2005]12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工作,现将《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退管处反映。

  

                      00五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制度

 

为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各地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机构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统计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掌握统计知识,保守统计秘密,完成统计任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搜集、整理、汇总、分析、提供和管理本区域范围的退休人员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更改。

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机构的有关统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按时对有关报表、资料进行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退休人员的有关数据提供给负责退管工作的部门、机构。

三、统计报表内容及报送期别

定期填报的报表是: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月报表》(劳社统险3号报表),报送期别为:月报;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度表》(粤劳社退1号),报送期别为:季报;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表》(粤劳社退2表),报送期别为:季报。

四、报送时间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机构要相应制定本地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确保依时上报。地级以上市向省厅报送的时间是:表1于次月8日前报达,表23于季后15日内报达。如上报日期遇“五一”和春节顺延5天,“十一”、双休日顺延1天。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五、报送方式

报送统计报表采用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纸介质报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介质报表统一为A4规格,有制表人、处(科)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报表期别和报送日期,并加盖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月报纸介质报表只需填报全市汇总数。

六、填报要求

1、报表数据要齐全,表内、表际间及与上一报告期有对应关系的栏目数据要做到平衡、衔接,逻辑关系无误。

2、严格按指标解释的规定口径进行编报,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在不影响要求报送的统计内容的情况下,可增加相应的统计指标和内容,但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统计指标口径,以确保指标的统一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统计分析要全面、清晰。内容包括:(1)对主要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原因分析;(2)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对策及建议。

七、考核和奖惩

每年年底由省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负责对全省退管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统计工作中因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附: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月报表》(劳社统险3号报表)及表1指标解释;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度表》(粤劳社退1表)及表2指标解释;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表》(粤劳社退2表)。

1指标解释

(劳社统险3号报表)甲栏:指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所有退休人员。

1全国重点联系城市  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点联系城市(劳社厅函[2002]146号)。

2城市12  指具体的全国重点联系城市的名称。

3省级重点联系城市  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的本省(区、市)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点联系城市(劳社厅函[2002]146号)。

4城市1-4  指具体的省级重点联系城市的名称。

5其他城市  指除全国重点联系城市、省级重点联系城市以外的地区或单位。

宾栏:

1企业退休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人数,包括类型分类中的“企业”类和“其他人员”类。

2社区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单位脱离、由街道和社区接收、管理的退休(退职)人数。

3企业社区管理人数  指依托企业建立,经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内设立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的退休(退职)人数。

4社保机构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单位脱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所属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的退休(退职)人数。

5依托企业管理人数  指企业设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退休(退职)人数。

6其他办法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单位脱离、由政府确定的国资、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管理的退休(退职)人数。具体办法应另附文字说明。

7社会化管理机构数  指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设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及经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个数。不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的退管处(科)。

8工作人员数  指社会化管理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其中,街道工作人员数指街道从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数;社区工作人员数是指社区协理员人数。

9跨省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人数  指跨省居住,并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数。

 

2指标说明

1、已设立专门社会化管理机构,是指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已内设专门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

2、已建立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指:(1)已建立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在街道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已建立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在乡镇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3)已建立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在街道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中有专门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窗口,有专职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3、已建立其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在实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条件尚未具备的地区,先依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原有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中:(1)社保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2)企业机构,是指企业设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管理服务机构;(3)工会机构,是指由政府确定,各级工会设立的,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4)中介机构是指由中介机构成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4、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场所”是指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场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服务、活动场所”,是指用于企业退休人员文娱、学习等场所(含由社区建立的用于老人活动的综合场所)。

5、工作人员中的“市、县管理人员”,是指市、县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负责社会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街道、乡镇工作人员”是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社区服务人员”是指社区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

6、“已实行档案、基本信息社会化管理的机构”是指: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已从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并建立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街道(乡镇)。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计算。

7、“已建立基本信息库(表、卡)的机构”是指已将街道(乡镇)、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建立起来(包括:建立数据库、列表、建卡)的街道(乡镇)。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计算。

8、“已实行向企业退休人员发社会化服务联系卡的机构”是指已实行向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发社会化服务联系卡的机构的街道(乡镇)。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计算。

9、“已接转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开展街道(乡镇)、社区党员活动的机构”是指已开展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入退休人员党员关系,并开展街道(乡镇)、社区党员活动的街道(乡镇)。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计算。

10、“已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的机构”是指已向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查询服务的街道(乡镇)、社区。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计算。

11、“已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机构”是指已开展上述之外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如: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的街道(乡镇)、社区。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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