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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0-11-08
【实施日期】 2000-11-8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0〕22号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
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
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
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
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
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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