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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09-03
【实施日期】 1996-9-3
【发 文 号】 粤劳就[1996]170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劳部发[1996]160号)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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