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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待遇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9-21
【实施日期】 2000-9-21
【发 文 号】 粤劳社函[2000]334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334号
江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待遇问题的请示》(江社保字[2000]5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对《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取消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支出项目,请遵照执行。
关于失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当地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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