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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5-29
【实施日期】 2003-5-29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今年三季度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逐月提高。为解决好企业再 就业 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各地应在落实财政预算安排 资金和企业负担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失业保险基金的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精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之一。从1998年开始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 例增加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应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在保证 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及时将调剂出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到位,具体 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保证将调剂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拨付到 位,各地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特别是当前,要认真研究提高基金收缴比例 、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收缴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基金收缴工作责任 制,提高收缴率。同时,要普遍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拖欠清理工作,加紧追缴企业欠缴的失 业保险费。对被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资金,要按照今年清查工作要求做 好回收和纠正工作。
三、鉴于多数地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工作今年下半年才开始实施,为不影响按计 划 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情况,在留足准备 金的前提下,今年四季度先使用一部分滚存结余资金。
四、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程序拨付。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 专户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从该专户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的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失业保险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的 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五、为及时掌握失业保险基金收缴、使用(包括调剂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结余情况, 各地应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认真执行统计月报、季报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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