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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9-09-28
【实施日期】 1999-9-28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1999〕32号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
厅(局)、卫生厅(局):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
政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
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
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
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
险基金支付。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因计划
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
动保障、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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