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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4-12
【实施日期】 1995-4-12
【发 文 号】 粤社保办[1995]1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试行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已开展了生育保险的市县,应进一步完善原办法;还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市县,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女职工分布状况,认真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尽快开展职工生育保险。
  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的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直接管理。
  三、职工生育保险结存基金的管理,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粤府[1995]13号)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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