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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3-05-13
【实施日期】 2003-5-13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行动,深入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现状,摸清再就业援助行动对象的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部提出的“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的三个主题,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特困群体援助等八个援助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紧组织力量编印《援助手册》。各地要组织力量将近几年来中央、省和有关部门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服务内容,以及各地组织开展的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设立的服务场所等编成小册子,派发给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做到“一册在手,政策全通,心中有底”,使他们及时有效地得到帮助和服务。
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建设、物价、民政、计划、财政等部门,抓紧建立推行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就业优惠卡制度,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现将江苏省有关市实行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的有关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附后),供各地学习借鉴。
四、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系统内建立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组织或工作机制,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每一个部位,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要改进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间,及时妥善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援助行动的实施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对取得实际效果的,要予以表扬;对于因工作没有落实而引发问题的,要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大力开展宣传,使援助行动深入人心。再就业援助行动是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部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实际行动,要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援助行动,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地于7月10日前,将部署开展援助行动的有关情况报省厅培训就业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以下简称援助行动)。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社会保险等援助措施,使他们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开展援助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要高度重视协议期满下岗职工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将开展援助行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主动与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援助工作。要在劳动保障系统内建立由各有关单位参加的援助行动协调组织或工作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抓紧部署援助行动,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摸清底数,明确重点,落实各项援助措施。各地要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协议即将到期和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相关情况,重点掌握就业困难及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情况,确定本地的重点援助对象;要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临的突出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再就业援助行动要点》(见附件),以促进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生活为重点,制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
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大力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再就业培训。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抓紧完善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积极开展对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事务委托代理服务。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使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的生活能够继续得到保障。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救助。
三、完善保障措施,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援助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对援助行动的经费支持,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要抓紧落实,同时努力开拓其他筹资渠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培训的经费补贴,保证援助行动顺利开展。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援助行动的需要,健全组织,完善服务职能。在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或服务区位,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的“一条龙”服务。健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强化对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促进就业的职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功能,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务求取得实效。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及时通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和居委会,并指导街道和居委会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对下岗职工的技能水平清、就业动态清、生活状况清。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建立跟踪服务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杜绝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多办实事,切实把各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
四、大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援助行动。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援助行动的各项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了解政策,消除疑虑。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援助行动的影响,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关心和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其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尽快提出要求并指导各城市制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本地区已部署安排或实施相应行动的,可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请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部署开展援助行动的有关情况报我部。
附件:再就业援助行动要点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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